河南卓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宋遂上、***等与河南卓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6民初158号
原告:宋遂上,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系宋小卫之母。
原告:***,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系宋小卫之妻。
原告:***,女,汉族,2017年8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宋小卫之女。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卓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6NLYXA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身份证号:410××33,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刘店镇卧龙大道65号门面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遂上、***、***、***与被告河南卓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遂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遂上、***、***、***撤回对被告河南卓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遂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汝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