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326号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47U6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彬,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住福建省清流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上诉人***、福建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彬、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福建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嵩溪华园1#楼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一审法院对福建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具体法律关系未予查清;***与***于2021年3月20日签订《外墙瓷砖施工承包协议书》,一审法院对***与***之间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未予查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彬、***之间为合伙关系,须进一步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85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