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3465F。
法定代表人:周成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众恒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1幢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713583505。
法定代表人:蔡书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秀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新齐村与官坟村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77991793W。
法定代表人:胡御氚。
上诉人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众恒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秀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6元,减半收取14473元,由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中宜
审判员 陈明生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记员 钱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