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63号
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布扎克乡建筑用砂矿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尹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441454.25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441454.25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441454.25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
案件申请费2727.27元,由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江 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吾提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