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保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373号
申请人:新疆保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喀拉喀什镇阿勒屯其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8PTAA8Q。    
法定代表人:洁吾哈尔·马合木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潘阳路5号1栋805至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40967E。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申请人新疆保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119792.4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新疆保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2653200004990021000006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保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119792.4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119792.4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    
案件申请费1118.96元,由新疆保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古丽妮尕尔  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