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24民初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该公司的总经理,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山东省宁晋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该公司综合办公室职员,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号:×××,。
原告****被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康刚卫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