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1196号
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大成尔雅生活广场第**第******房。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银,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镇枪架桥
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行公司)与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路安行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安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82.5元,后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05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 陪 审员 张秀珍
人民 陪 审员 胡喜萍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