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1196号

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大成尔雅生活广场第**第******房。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银,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镇枪架桥

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行公司)与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路安行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安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82.5元,后原告新疆路安行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05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 陪 审员   张秀珍

人民 陪 审员   胡喜萍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