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5民初41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0318620K。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芦花岗转盘东1公里开封宏进农副产品国际批发市场C3号楼3-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P2YX3。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五区村。
法定代表人:**龙。
原告**与被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原告案涉工资,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