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5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0318620K。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芦花岗转盘东1公里开封宏进农副产业国际批发市场C3号楼3-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P2YX3。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五区村。
法定代表人:**龙。
原告***与被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主动支付案涉工资,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