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5民初40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芦花岗转盘东1公里开封宏进农副产业国际批发市场C3号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031862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五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P2YX3。
法定代表人:**龙。
原告***诉被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