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41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虎、张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P2YX3。
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五区村。
法定代表人:董燕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康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0318620K。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芦花岗转盘东1公里开封宏进农副产业国际批发市场C3号楼3-6层。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
原告***诉被告***、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2022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康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