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6147号
原告: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2HB67,住所地: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961363589,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浪川乡大联村村级农业服务中心大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方勇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预收20798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