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961363589,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浪川乡大联村村级农业服务中心大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方勇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红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2HB6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武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彬,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风驼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1执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健椿
审判员  施幼平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