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鲍发苏、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509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住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发苏,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告: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安阳乡山下村物业楼2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方勇兵,执行董事。

本院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鲍发苏、杭州子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益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方潇

书记员赖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