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6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公园路延伸段吉龙花园53幢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男,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华,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吉龙花园C组1栋3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洪万骚,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洪万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庭前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是否进行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玉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