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涧河大道锦绣花园07-01-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42PK393。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634072826.
法定代表人:赵胜德,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新安县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安县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957342.62元。因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安县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5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并扣划;
2.反馈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
4.反馈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保险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
三、2021年8月11日,到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信息;
2021年8月12日,到被执行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
2021年6月18日我院将该案总标的2989315.62元执行到位,其中指定标的为2957342.62元,执行费31973.00元。2021年6月23日本院立案部门作出(2021)豫0323财保17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执行款进行冻结。2021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申472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因被执行人新安县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执行标的,故对该公司工商、不动产、动产、车辆等财产不再予以处置。
2021年8月1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案件需重新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再审结束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