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

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抗59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胜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芦院村。
法定代表人:郑美玲,该公司负责人。
申诉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因被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0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监[2020]420000001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彭 静
审判员 沈福元
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