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

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9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理人:赵胜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辉、张要璐,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美玲,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芦院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美玲、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生辉、张要璐,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美玲、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撤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翟 涛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