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撤1号
原告: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634072826。
法定代表人:赵胜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郑美玲,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生,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芦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651014317。
原告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美玲、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圈子
审判员 毛 云
审判员 张欢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