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858号
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赫镇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女,系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同心路福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秦春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4元,减半收取计3362元,由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