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85号
原告:毛艳明,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琼,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华松,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现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被告:马维超,男,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被告:曲靖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东星小区北路1组团C-43幢1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仁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同心路福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秦春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西秀园以南湖泉尚景二期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娇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毛艳明与被告陈华松、马维超、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毛艳明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毛艳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毛艳明负担。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