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州盈通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6796号
申请人:红河州盈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井大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7726904000。
法定代表人:温晓,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同心路福苑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662121684。
法定代表人:秦春梅。
被申请人:贵州省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314251582F。
法定代表人:杨娇娇。
申请人红河州盈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红河州盈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5113160.77元。申请人自愿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113160.77元,保单号为2186004852021000055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河州盈通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总额5113160.7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红河州盈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振刚
书 记 员  侯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