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010号之一
原告:高伟,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云南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立贵,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街巷**门市。
法定代表人:曾立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西秀园以南湖泉尚景**综合楼**。
负责人:陈**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才,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
法定代表人:徐旭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森,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同心路福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秦春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然,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伟与被告曾立贵、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高伟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申请撤回对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伟撤回对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劼
人民陪审员  窦光辉
人民陪审员  昂开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