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50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同心路福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高宗堡野狗塘北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2016)云25执字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财产分别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保全、查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轮后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XXX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