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特25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电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金广电公司不服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以下简称***)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142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广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1427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2021年一共请事假19天,但根据2021年***工资表、工商银行工资明细清单可以看出,金广电公司并未扣***事假工资,而是抵扣了***年假,因此***2021年已实际享受当年年假。金广电公司2021年向***额外支付补贴31035元,其中含***2021年未休年假补贴、加班补贴、燃油补贴等,***无权再另行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即使金广电公司需要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在计算该部分工资时,也应扣除金广电公司已经向***支付的加班补贴部分,而***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时将31035元全部作为计算未休年假工资的基数,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金广电公司的申请与事实不符。31035元是单位支付的绩效分成。 本院经审查查明,***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1427号仲裁裁决: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广电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3575元。 本案审查过程中,金广电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经审查,金广电公司认为***对***是否享受年假等认定有误,此显然系对事实认定问题所提异议,显然不属于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范畴。***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作出裁决,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金广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14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戴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