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2民初3107号
原告:***,男,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61号。
负责人:盛亚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11号。
负责人:佘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恽群,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南99号。
负责人:俞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