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3民初42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河北金雅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长江大道9号1-2-10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金雅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