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富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某某、久富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3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啜姗,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久富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72号1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久富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213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