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36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久富建设(大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549076G,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72号1**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久富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久富建设(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399.50元,由原告负担399.50元。
审判员 于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