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苍山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苍山县鼎杰工艺石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自所、庄胜等与苍山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苍山县鼎杰工艺石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8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兰执字第1374号
申请执行人庄自所,居民。
申请执行人庄胜,居民。
申请执行人魏久英,居民。
被执行人苍山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西环路中段。
被执行人苍山县鼎杰工艺石材厂。住所地:兰陵县兰陵路西段路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胜与被执行人苍山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苍山县鼎杰工艺石材厂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山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苍山县鼎杰工艺石材厂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传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贵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