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250号
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义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70元减半收取计29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35元,由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