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财保395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兰陵路车管所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海关路**。
法定代表人:赵彦刚,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