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铁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9170823,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四巷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铁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