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348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扬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36005534U。
法定代表人:李桂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清芷园3号楼二层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20469L。
法定代表人:吴时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浩,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E9WYJ8B。
负责人:王宁,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与河北扬基电梯有限公司、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耀奇
书 记 员 聂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