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

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市振华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被执行人大同市振华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西三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振华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