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被执行人大同市振华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西三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振华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