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

因当事人对2部电梯进行维保时,只有一名维保作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记录2023年5月24日对电梯进行了日常保养,但当事人并未对2部电梯进行维保,而当事人维保人员却在维保记录上进行了签字,建议被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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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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