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湖北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2财保1号
申请人: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号楼A座2单元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587384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052649717J。
法定代表人:季先得。
申请人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18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183元。
二、本次银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11元,由申请人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