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四巷102号
被执行人:武汉合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34-236号外滩棕榈泉4栋7层6号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中意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合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野
审判员范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