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山西轰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2民初1442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轰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孟津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温龙圈,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国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山西轰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孟津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经协商纠纷已解决,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陪审员高水定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