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1141号
申请人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冬梅
书记员 孙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