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5954号
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胡埭工业园北区合欢路99号(太湖街道工业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凌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梦泽,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东路北站二路。
法定代表人:翁灿坤。
关于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为995元,由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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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许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