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

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5489号

原告: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绥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68592568F。

法定代表人梁木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艺,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

被告: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东路北站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82285947R。

法定代表人丁俊武,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汇能电机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不缴纳诉讼费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柯志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翠凤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