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967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蓦飞,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