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96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蓦飞,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珣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