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96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蓦飞,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珣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