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4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686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5410号民事裁定,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XXXXXXX********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温岭松门分理处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计1,832,934.9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0015账户及在中国建设银温岭松门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1304账户的存款计1,832,934.9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