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410号之二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686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均由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