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桂0102执192-1号
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毅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5)桂民申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焕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无
书记员 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