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保141号
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永兴大道491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湘1023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2900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利兵
书记员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