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462号
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8151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0705620411,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永兴大道491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保险期限为自2021年7月8日零时起至2023年7月7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曾婷
法官寄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5日内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请把保全情况在审理过程当中告知主审法官,在执行过程当中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