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462号之一
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8151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0705620411,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永兴大道491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兴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婷